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5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 ,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 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 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