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4條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 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