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9條
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時,應召開審查會議,會商審查程序、評分標準等有 關事宜,並依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並加具審查意見。

前項審查會議,應將考試等級、類科有關之職等標準、職系說明書或執業 範圍等資料,提供審查委員評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