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7條
審查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審查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 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 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