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2條
各種考試,其考試方式兼採審查所需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者,應考人 於考試報名時,應以通訊方式繳交其本人之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服務經歷 證明,並依本規則之規定進行審查。

前項學歷、經歷證明之種類、格式及份數,於考試規則中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