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13條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送審之證明文件不實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 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 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