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12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送審學歷、經歷 證明及審查經過,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