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5條
外語口試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 殊語文科目外,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外語口試委員以二人至 五人,外語團體討論每組外語口試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外語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 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 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並得視需要遴聘預備外語口 試委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