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3條
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一、外語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 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二、外語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 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 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 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三、外語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 持會議能力、外語表達能力、決斷力,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 外語表達能力及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