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外國語言,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 、韓語、俄語、義大利語、土耳其語、馬來語、泰語、葡萄牙語、越南語 、印尼語及其他指定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