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11條
每一應考人之外語口試成績,以該組外語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 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或外語團體討論實得成績。

外語口試併採二種舉行者,其成績各占外語口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或類科性質不相近無法合併舉行外語團體討論時,以外 語個別口試或外語集體口試成績為外語口試成績。

外語個別口試成績、外語集體口試成績、外語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二種之 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