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 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