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合於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 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 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 限。

前項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 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 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績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