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應考人,以報考現任職務相關之類別為限,關務類 、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但原屬關務類其現任職務為技術類,經其服務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別,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 執行業務者,應具有各該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