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之優待:
(一) 定有應考年齡限制者,除該限制為工作上所必需者外,得酌予放寬
一歲至五歲。
(二) 定有應考學歷之限制者,各軍事院校正科畢業者,比照大專院校相
關系科畢業;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其訓
練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三) 定有工作專長及經歷之限制者,得以所受軍事教育及服役之軍種兵
科相同類科比照之。
(四) 定有體能之限制者,如無礙工作之執行,得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
試應考人體格檢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錄取標準之優待:各該典 (主) 試委員會得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
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酌予加分,但考試科目定有最低錄
取標準而成績未達該標準者,或經考試院決定之特殊類科,均不予加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