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7條
集體口試、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 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 至二小時。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類科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