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6條
舉行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前,應召開口試會議,研商口試發問 範圍或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舉行口試技 術會議。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 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 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 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書面報告之字數、內容、格式如附表三。

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必要時得於口試舉行前入闈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