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4條
口試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 文科目外,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團體討論每 組口試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 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 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並得視需要遴聘預備口試委員若 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