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2條
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一、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 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二、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 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三、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 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 ,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積 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