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8條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 人數,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 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