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6條
本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 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 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任職者為限 ;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 教育訓練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