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 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 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 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 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