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 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 上限擇優錄取。

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