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 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 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 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 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 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 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