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 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 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 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 越類報考。

報考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各級資位技術類考試者,以領有船員手冊 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又所報考之資位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 適任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以領有各該等級適任證書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 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