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8條
升官等考試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時,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 分之十五。

二、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 績占百分之四十。

三、採筆試與審查著作或發明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 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四、採筆試與心理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心理測驗成 績占百分之二十。

五、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體能測驗成 績占百分之二十。

六、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 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七、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八、採筆試、實地測驗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 十。

九、未採筆試,而以其他二種以上方式同時舉行者,其成績平均計算之。 但所採之考試方式含口試者,採二種方式時,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其他方式之成績占百分之七十;採三種方式時,口試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其他方式之成績各占百分之四十。

升官等考試所採方式不屬前項各款所定者,其考試成績計算由考試院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