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5條
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 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具有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 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