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9條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 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 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