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 升官等考試。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