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 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