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6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 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