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5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 ;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