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各等類:

一、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二、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