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