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9條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 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 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