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7條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

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性質特殊訓練,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經費,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