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0條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 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 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 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