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04 日)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 、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 試及格人員均適用之。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 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