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 93 年 01 月 29 日)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 役規則所訂甄選標準之規定,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起,限二個月內向所隸 後備司令部申請辦妥志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 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受分配者,廢止受訓資格。

前項依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後備役軍官,經核定退訓 或廢止受訓資格者,同時廢止其入營之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