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 93 年 01 月 29 日)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 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