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 93 年 01 月 29 日)
第5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 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 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