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5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 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 複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