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7條
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 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 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