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6條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 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成績 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 分之十,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 計算之。   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 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 之二十五。  第二、第三項實地考試科目數逾三科者,其成績仍以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計算。各科目成績依所占比例平均分配之。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四項所定者,得於考試規則或由考 試院另定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