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4條
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 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 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