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其僅以筆試方式舉 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除考試規則 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考試程序列有訓練者,其訓練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試訓練辦法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