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25 日)
第8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 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應試科目如有修正 ,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 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