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25 日)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不予錄取,指應考人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並 以零分計算,且不予錄取。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包 括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