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25 日)
第2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