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25 日)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三、因登算成績作業發生錯誤。
四、其他因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