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25 日)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三、因登算成績作業發生錯誤。

四、其他因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